彼此真誠相待
是幸福婚姻的前提
如果在婚後發現
夫妻中的一方隐瞞了重大疾病
他(她)該怎麼辦?
案件詳情
前不久
河西法院受理了一起
撤銷婚姻糾紛案
去年9月,相戀兩年的小王和小徐登記結婚。但僅僅過了一個月,妻子小徐就出現了異常行為。某天小徐受到刺激後,情緒失控,甚至出現了想要跳樓的極端行為。
經報警處理後,小徐的家屬陳述其患有精神疾病。但小王婚前并不知情,這讓他無法接受,并最終決定向河西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經審理法院認為
被告小徐患有精神疾病
屬于重大疾病
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兩人婚姻關系
哪些屬于重大疾病
包括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指定的傳染病
有關的精神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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