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可以回購股份的。有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卻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财産的;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股東可以請求回購股份。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請求回購: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财産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請求回購: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财産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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