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如果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其實施搶劫行為,則構成搶劫罪,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情節輕微不予刑事處罰的,則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依我國《刑法》第17條之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搶劫的,不予刑事處罰,即不構成搶劫罪。
出于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這種情形作了詳細規定,将其分為不認為是犯罪和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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