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退夥要求分紅的,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退夥條款處理。如果合夥協議約定不明确或者沒有約定,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能退夥。非要強行退夥不可的,撤資的合夥人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其他合夥人的一切損失。對于中途撤資的,是不能要求分紅的,可以要求企業退還自己的财産份額。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财産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财産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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