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又稱“否認權”。破産财産的管理人對破産人在破産宣告前法定期間内進行的損害破産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申請法院予以撤銷,恢複原狀,并追回轉讓财産的權利。 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債權人共同利益因破産人在破産宣告前對财産的不當處分行為而受損害。被否認的行為在破産宣告前本是有效的,破産宣告後因有損債權人共同利益而又可能恢複原狀或追回财産才被否認撤銷。一些國家的破産法将得行使撤銷權的情況分為無償否認、故意否認、危機否認等數種。 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财産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隻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财産。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财産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緻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複債務人的責任财産,使債權得到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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