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将經濟利益劃給地方政府,但因為地方政府并沒有獨立的經濟利益,财政由中央政府統收統支。
現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特别是在财政包幹、分竈吃飯的财政體制下,原來由中央政府投資創辦,現在下放到地方政府,給地方政府帶來實際經濟利益,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不能無償占有這類國有企業,應對這類國有企業進行清産核資,對資産進行重新評估,按照重估的資産價值轉讓給地方政府或收歸中央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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