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到期前三個月可以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将新證發給本人。
證件申領和制發的基本程序是: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内,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
要交驗居民戶口薄、本人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公安機關在對公民申報材料與本人戶口登記項目内容核對無誤後,将辦證信息傳輸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制證。
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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