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可以将這六種處分劃分為三類:
1、精神懲罰,也稱申誡罰或聲譽罰,其一般用于嚴重程度較低的違紀行為,主要是對公務員名譽的貶責,是有關機關向違紀者發出警戒,申明其有違紀行為,通過對其名譽、榮譽、信譽等施加影響,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違法違紀的懲罰形式。
2、實質懲罰。我國處分制度中的實質懲罰,包括降級與撤職。降級是降低級别,根據人事部的有關規定,給予公務員降級處分,一般降低一個級别,如果本人級别為最低級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撤職是撤銷職務,撤職後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确定職務,根據新任職務确定相應的級别和職務工資檔次。
3、開除。這是對違法違紀公務員最為嚴重的一種處分形式。對于嚴重違法違紀,不适宜繼續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有關機關應給予其開除處分。給予公務員開除處分,自處分之日起,解除其與機關的人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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