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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車超員40多人司機被拘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01 08:16:13

客車超員40多人司機被拘(司機危險駕駛被判拘役1個月)1

圖文無關。來自東方IC

長江日報融媒體7月12日訊(記者李亦中 通訊員呂繼強)核載19人的中型客車,實際載客達35人,超員率達84.2%。客車司機涉嫌危險駕駛罪。長江日報記者12日從新洲區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提起公訴,司機徐某被判處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1月28日10時40分許,徐某駕駛鄂AHK281号牌中型普通客車,從新洲區道觀河出發,沿新洲區舊街利河、舊街街、四合莊、辛沖鎮方向至邾城,沿途有上、下車乘客。

當徐某駕駛客車載客行駛至106國道柏林崗路口路段時,被公安交警當場查獲。交警核查,該車内有乘客33名(含嬰兒1名)及司乘人員2名,嚴重超過了該客車核定載人數19人,超過核定載人數16人,超員率達84.2%。

公訴檢察官認為,徐某作為從事旅客運輸線路的中型普通客車駕駛人員,為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铤而走險,置自身和廣大旅客的生命、财産安全于不顧,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件審理過程中,徐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再也不超載行駛。

根據2015年11月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最高可處拘役,并處罰金。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追究刑責。這種原本隻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約束下的交通違法行為,升級為犯罪。

而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營運客車超員違法處罰的規定是: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未達20%的記6分,罰款200-500元;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員20%以上的,記12分,罰款500-2000元。

新洲區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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