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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24 16:03:25

  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屬于自訴案件範圍的;

  5、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6、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7、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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