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屬于自訴案件範圍的;
5、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6、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7、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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