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在婚後與配偶共同還貸,如果夫妻二人之後離婚的,房産所屬首先由夫妻二人共同協商如何分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分割,法院會判決房屋歸産權登記的一方。同時,産權登記一方有義務繼續還貸,尚未歸還的貸款是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對于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産權登記一方應該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三全文》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