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2)重婚的;
(3)不到法定婚齡;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婚姻無效是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在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後果。
除以上四種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無效為由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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