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三十七天。
【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說在拘留後的3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二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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