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年限應根據項目的行業類型、投資額、投資風險和投資回收期的長短确定,一般不超過30年。
屬于國家鼓勵和允許投資的項目,在合同中約定經營期限的,可适當放寬,其約定期限一般不超過50年。
從事土地開發建設并自行經營的項目,經營期限不超過土地有償使用權的期限;房地産開發建設後全部出售、轉讓的,合營期限應在開發建設并完成出售轉讓的合理期限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的第(五)條中列出: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說明出資時間是可以自行商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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