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審查。
《仲裁法》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複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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