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行職務具有以下特征:
1、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的行為應當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3、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有意進行阻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态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提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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