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企業貸款可以延期。
【法律依據】
《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三)規定: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
金融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内部資金轉移定價、實施差異化的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别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
通過适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
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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