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試行)》,一般認為按民用建築的主體結構确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為四級:一級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二級耐久年限為50到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築,三級耐久年限為25到50年,适用于次要建築;四級為15年以下,适用于臨時性建築。
若對于地基和主體結構發生質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壽命内引起争議,應首先确定該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
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該年限為準;無确定年限的,由原設計單位或有權确認的部門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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