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金的特點有:
第一、招标人必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規定出中标單位提交合同履約金,如果在招标書中沒有明确規定,在中标後不得追加。
第二、合同履約金不同于定金,合同履約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
第三、合同履約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段招标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産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标人應當同時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标人墊付中标項目建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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