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律規定關押人員期限是對于被拘留人,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内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拘留後,除按規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内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根據《海關法》第三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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