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新生兒出生證明需要以下材料: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2、該嬰兒與其父母親自關系的旁證:
(1)具有鑒定資格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2)助産機構出具分娩證明,并有接生人員簽字和助産機構公章。
(3)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和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機構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産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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