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丢失的,當事人可以先向當地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補辦。辦理離婚證補辦時需要攜帶的證件有: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确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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