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地下室的公攤率是沒有明确的條文規定的,不過一般默認的地上住宅的公攤多層為17%左右,高層為25%到40%左右,商品房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以棟為單位,為整棟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該棟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範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來分攤,公用建築面積按照面積的比例來分攤,公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分攤的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任何人不能侵占或者改變原計劃的使用功能,凡是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送送貨者出租的地下室車庫,不能進入公用建築面積,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能計入公用建築面積,也就是說,整棟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減去整棟建築物,各套内建築面積之和,并扣除已經作為獨立使用或者出租的地下室廁所,以及人防的建築面建築面積就是整棟建築物公用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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