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有兩種:
一是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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