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流程要經曆三個必經階段。分别是:第一階段,起訴階段;第二階段,答辯階段;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确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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