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拟制旁系血親,如養兄弟姐妹之間,未作出明确規定。但此類婚姻從立法的初衷來看,拟制旁系血親因不存在實際的血緣關系不應在禁止之列。
拟制血親是指本無直接血緣關系,法律上确認其享有與自然血親同等地位的親屬。
法律亦明确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适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間的有關規定,故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之間的通婚不大适宜。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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