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則非所問為以下意思:
1、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詐下陷于某種錯誤認識而為的民事行為。構成欺詐應具備如下條件是必須有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能使受欺詐人陷于某種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的行為。主要表現情形有三種,即捏造虛僞的事實、隐匿真實的事實、變更真實的事實。
2、必須有欺詐人的欺詐故意。欺詐故意是由于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而使他人陷于錯誤,并基于此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故意。
3、必須有受欺詐人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而陷入的錯誤,這裡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傳統民法認為,構成欺詐必須由受欺詐人陷入錯誤這一事實,受欺詐人未陷入錯誤,雖欺詐人有欺詐故意及行為,在民法上不發生欺詐的法律後果。
4、必須有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的意思表示,所謂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的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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