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标準是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環境)工作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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