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首付款應該視為一方的個人财産;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
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