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法定離婚的要件之一,但是一定要注意是因為感情不和,并且分居時間兩年以上,取得相應的證據向法院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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