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達人就是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對象。例:法院把調解書送達給當事人A,他就是受送達人了。在中國,經司法機關制作,用以證明業已進行送達行為及其結果的訴訟文書,叫做送達證書,或稱送達回證。
送達回證應記載的事項是:
①進行送達的司法機關的名稱;
②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
③應送達的訴訟文書;
④送達處所及送達時間;
⑤送達方式(包括必要的經過或原因);
⑥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受托送達人以及送達人簽名或蓋章。在留置送達時,還須記錄前述内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包括起訴書、免予起訴書、裁定書和判決書等),應當直接交給應受送達人;應受送達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以上稱直接送達。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拒絕接受或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即由送達人邀請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的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書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并由有關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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