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為自動投案的标準如下:1、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2、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3、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等等。【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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