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如戰場,波詭雲谲,
有的人辛辛苦苦搞原創弄專利,
有的人勤勤懇懇Ctrl C Ctrl V,
甚至為了賺錢,
還有更誇張的“套路”!
某技術咖就發現自己的客戶,
居然盜版自家的産品,
還做出了更過分的事情····
本期法官拍案就帶大家走進,
《那些年遇到的離譜客戶》
01
案情簡介
原告方某自主開發完成了用于貼片機行業的《四頭半自動LED貼片機軟件》并在國家版權局登記後取得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
被告深圳市某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是一家LED貼片機生産廠家。被告自2014年底至2015年初向原告方某購買涉案軟件用于其生産的LED貼片機上,期間共購買了20套涉案軟件,每套價格3500元。
後原告發現被告将涉案軟件做了簡單的界面改寫後安裝在其LED貼片機上在展會上進行展出,後來又陸續發現被告在原告軟件基礎上進行了軟件界面修改和适應性改寫後在其四頭LED貼片機、六頭LED貼片機、八頭LED貼片機等多款設備進行安裝進行銷售。
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對涉案軟件享有的著作權,獲利巨大,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遂向寶安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在深圳特區報上持續公開賠禮道歉,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軟件著作權的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修改原告的源代碼、停止複制侵權軟件、銷毀侵權軟件的源代碼),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02
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的證據除外。
原告申請公證機構對被告銷售的貼片機上的被控侵權軟件進行證據保全。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寶安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被控侵權軟件的拷貝文件進行了鑒定。鑒定機構認為被控侵權軟件程序系在原告提供的源代碼基礎上修改而來,雙方程序具有同源性,且被控侵權軟件程序中存在與“加密狗”(一種軟件常用的硬件密鑰保護設備)相關的程序文件,與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加密狗”相适配,但在主程序運行并不會加載,無法對程序起到硬件保護作用。
認定著作權侵權判定一般采用“實質性相同加接觸”原則。根據上述鑒定結果,被控侵權軟件與原告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而在原告攜帶源代碼在被告處對軟件進行适應性修改時被告極有可能接觸到涉案軟件源代碼。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修改原告軟件,并使用在其生産的機器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軟件享有的修改權、複制權、發行權,原告訴請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賠償數額的确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法院綜合考慮原告軟件的發布時間、軟件知名度、被告的過錯程度、使用情節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0000元,并承擔鑒定費用150000元。原告訴請數額的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禮道歉,由于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的行為對其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法院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03
判決結果
寶安法院判決被告深圳市某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方某享有著作權“四頭半自動LED貼片機軟件V1.0”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修改源代碼、停止複制侵權軟件、銷毀侵權軟件的源代碼,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方某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币250000元。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院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04
法官說法
知識産權審判庭 楊燕華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産權就是保護創新。知識産權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又稱智慧财産權,體現了法律對智力成果的尊重和保護。知識産權最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标權三大類。
本案是一起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以此案為例,我們既看到知識産權的價值,及時采取保護措施的重要性,也應當了解侵犯他人知識産權屬違法行為。
01、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要提高保護自己智力成果的意識,用技術手段固化作品創作過程和成果,并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備案、申請或注冊。
02、同時,我們也要充分尊重保護他人知識産權,樹立“知識付費”觀念,如不能未經授權生産銷售他人享有專利權或商标權的商品、不能抄襲剽竊他人的作品或未經許可進行使用等等。
05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财産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衆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制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号、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将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複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複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删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衆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删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複制權,即将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軟件,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将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将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将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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