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下列途徑進行債務融資:
1、銀行信貸。在大多數情況下,銀行也是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對企業進行幹涉和對債權資産進行保護。
2、融資租賃。這種方式在債務清償之前,債權人始終擁有租賃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對企業可能的資産轉移或隐匿行為都能産生較強的約束。
3、企業債券。債券融資在約束債務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銀行信貸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4、商業信用。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16條第1款,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産不低于人民币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産不低于人民币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産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産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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