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繳納房産稅有兩種方法:
1、從價計征的房産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應稅房産原值×(1-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征的房産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使用權房是計劃經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産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産權屬于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财産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範圍内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益扣除應繳稅費後歸使用權人所有。
房産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産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現行的房産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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