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着錄音取得的錄音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該錄音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屬于無效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1、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确認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制件。
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收集的視聽資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情況,視為合法證據。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一般是指私用竊聽器材、威脅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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