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産權憑證;2.房屋來源(買賣、繼承、析産、受贈等)的證明;3.共有房産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4.房産登記變更(等級、變更登記、産權轉移等)的證據;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6.交納房地産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7.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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