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不得委托他人辦理。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幹張;
2、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内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有無撫養能力、本人經濟狀況,以及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該申請書應在所在單位進行蓋章确認;
3、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證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結婚證書、離婚的需要提交離婚證書、喪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書);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由收養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
7、收養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需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8、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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