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取證的申請要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七天提出,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的審理期限之内。對于一審案件,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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