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婚是指男女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結婚為目的而共同居住在一起。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試婚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的屬于事實婚姻,在此之後的不屬于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8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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