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寄掉了的,按下列方式進行賠償:
1、如果是保價的郵件快遞,按照保價的金額賠償;
2、如果是未保價的郵件快遞,按照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來陪,但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收取的資費的三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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