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緻外,還須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償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隻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生效。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标準将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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