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離婚的基本要求有四個方面:
一是在時間上,離婚隻能發生于配偶雙方生存期間,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則不存在離婚。
二是在主體上,離婚隻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提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對他人的婚姻關系提出離婚主張。
三是離婚必須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未經登記的事實婚姻,或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結婚證的違法婚姻,都隻能通過申請撤銷、宣告無效程序來救濟,而不能通過離婚來解除。
四是離婚作為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履行法定離婚程序,方能産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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