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調崗時間是沒有作出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的,可以調整崗位,勞動者不能勝任現有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調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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