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逼迫寫下欠錢欠條在法律上無效。認定借條效力的标準為:
1、出具欠條是否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2、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3、出具欠條的内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4、出具欠條的内容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5、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
所以被逼迫寫下的借條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借條自然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150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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