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诽謗罪的量刑标準如下: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裡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诽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衆公憤的;诽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不構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洩露并宣揚他人隐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诽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诽謗罪的犯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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