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是可以轉讓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38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産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約定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是為了避免一些開發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後不去開發,而是進行倒賣,這樣會無形增加土地成本,最終會導緻房價高起,不利于房地産市場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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