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生産經營的收益,知識産權的收益,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是明确屬于個人的除外,雙方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的養老金及破産安置補償費,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在婚姻存續期間應得的部分。
法律依據:
《婚姻法》中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有: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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