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委在1997年6月27日頒布的《關于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工作的若幹規定》中規定:《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全國通用,有效期為5年。但在2003年5月21日頒布,6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中沒有有效期的規定。
因此,自2003年6月15日以後測試由各省語委辦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不再執行有效期,而2003年6月14日以前測試由各省語委辦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執行有效期5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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