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司合并時有權提出異議的債權人範圍現行立法對此未作明文規定。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異議。公司合并對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會産生影響,而且對合并方債權人的不利影響可能更大(如被合并的是虧損企業),所以,應對合并各方的債權人給予同等的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後三日内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内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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